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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不当使用,导致无法实现竞业限制协议的真正价值。那么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是哪些,竞业限制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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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认定标准是哪些,竞业限制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金文武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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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金文武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应结合地方法规规定或参照司法解释四规定,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并依法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不合理、低于法定标准等原因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产生争议,或经济补偿过低导致劳动者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愿而发生违约行为,从而无法达到通过竞业限制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