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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或者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导致给无过错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最后致使两人以离婚而收场。那么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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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怎么赔偿?
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周桃生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造成受害方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据此,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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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周桃生律师解析: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一律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和千差万别,对是非评价也会迥然不同,故应由法律来统一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不仅要求侵权方的侵权过错,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