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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时,必须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对房屋进行拆迁,而拆除房屋的前提必须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补偿协议能采用口头的形式吗,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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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能采用口头的形式吗,算数吗?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表现形式。补偿协议是否能够采用口头形式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征收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房屋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能够协议的,应当订立书面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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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解析:
实践中,不少拆迁户会遇到征收方明明口头承诺过,但却难以证明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就证明口头承诺而言,最简单、有效的证据形式就是视听资料,譬如录音录像等。
订立口头协议一定要注重保存证据并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1、保存好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证明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2、视听资料应当完整,即从收集证据之后不能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删减调整和修改。
3、录音证据中要明确谈话人的身份,证明征收方确实对补偿安置作出过承诺。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协议最好拒绝,若要签订口头协议也一定要在签署之前确认协议内容的公平性、保存好证据,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