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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正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教授所言,共犯论是刑法中的“黑暗之章”。
法妞网友咨询:
从犯包括哪两类共同犯罪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蒋兴明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提到从犯,其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而言,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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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明律师补充: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