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大家都知道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但是去坐牢了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很多人以为负了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了,其实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蒋兴明律师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蒋兴明律师补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