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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时间上,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但婚前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属共同债务;二是在用途上,夫妻举债,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蒋兴明律师解答: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蒋兴明律师补充: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即按照按照法释「2018」2号第一条,第二条确立的认定规定,共债共签或者经另一方事后追认。(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即按照法释「2018」2号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