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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那么怎么分辨债权担保的类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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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辨债权担保的类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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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徐妍律师解答: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为保证。
2、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抵押。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质押。
4、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为留置。
5、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为定金。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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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徐妍律师解析:
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