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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监工方在工程的施工时,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立即判断严重性。对于需要返工的,需要交由承包方处理,此时承包方会与发包方联系,处理工程质量责任认定事宜。那么什么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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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怎样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答: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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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析: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外,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对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还是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是《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