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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属于刑事案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储私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金融凭证诈骗罪5.信用证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有价证券诈骗罪8.保险诈骗罪。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信用卡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崔光胜律师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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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胜律师补充: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