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现实生活中,一些离了婚的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决定离婚后老死不相往来,并因为看不惯一方的各种那个不良嗜好和行为,而希望中止对孩子的探望权,那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哪些,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哪些,怎么规定的?
(相关资料图)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答:
探望权的的条件有: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李虹谷律师解析:
现代亲权设立的目的远非家长对子女的控制权,而是以子女利益为最优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是其最重要目的。此探视权的本位主体应当是未成年子女而非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所以该项制度应确立子女利益保护中心主义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根据立法原意推进法律实施。
换言之,法律所保护的离异父母的探视权,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础,任何危害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事由都可构成探视权行使的阻却。在权利位阶上,首先是未成年人,其次是基于血缘的父母,最后才是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