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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周卡方律师解答:
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所以当案件中描述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自身业务能力不足而做出的不正确的翻译、记录或者鉴定;或者因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从而提供了虚假翻译、记录或者鉴定以及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按照刑法分论第300条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具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任何一种行为,便可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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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四种人。但包庇罪的主体则没有限定,只要是同案犯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包庇罪的主体。之所以同案犯不能成为包庇罪的主体,理由在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发生阶段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审判终结之前),而包庇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
3、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要么是陷害他人,要么是包庇他人,而包庇罪的目的只能是包庇。
4、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