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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并不是每笔借款都会约定利息,这些不约定利息的借款中,大多是发生在亲朋、同事等熟人之间,一般是小额临时性资金救济,所以这些借贷大多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时是否应当将利率写入借条中,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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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是否应当将利率写入借条中,怎么规定的?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借条中是否约定利息,由双方协商决定。约定利息的,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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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析:
因为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给予尊重。但是出借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已经构成违约,逾期后是属于非法占用出借人的资金,因此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实务中,还应当注意的是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起算的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能证明什么时间主张还款的,从该日期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如果不能证明主张还款的时间的,则从起诉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