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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街道办为外籍隔离人士提供贴心服务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质疑该街道办给外籍人士提供了“超国民待遇”,因而纷纷指责、唾弃这种做法。那么,假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能否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呢?
法妞网友咨询: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周卡方律师解答:
答案是否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是要受到中国法律追究的。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都受我国刑法的管辖。也就是说,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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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刑法》第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2)外国在华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使馆外交人员);
(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非中国公民);
(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
(5)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
一言以蔽之,除了上述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外,其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中国法律予以惩处。
唯一不同的是,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可以(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