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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并把自己的股权委托他人代管并不。但实践中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委托代管后就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后自然人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知情权、损害其利益为由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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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郝振杰律师解答: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
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
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
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执行的;
6、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
7、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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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郝振杰律师解析:
就股东的资格而言,股东的个性特征并不重要,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可以成为股东。关于股东资格,有几点需要注意:
1)有些人在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时,不能从事投资活动,如国家公务员。
2)发起人股东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原则上公法人不能进行投资活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法人也可能需要从事一些投资活动。在公法人依法进行投资活动时,其地位由公法人转变成私法人,国家可以从事投资行为并因此成为国有股股东。
4)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5)一些法律对外国人投资规定了限制条件【通常做法是要求发起人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数在本国境内有住所】
在公司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对应的是名义股东】
2)存在“冒名股东”的情况【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