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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那么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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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怎么规定的?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答:
不能。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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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析:
任意解除权较为“任意”,核心也在于其任意性。这种任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严守原则似乎有所冲突。合同严守原则作为一种古老的合同理念,认为契约必须严守,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是传统意义上对合同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突破了传统的合同严守理念,形成了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情况中”。任意解除权作为包含在第94条第5项中的特殊法定解除权,在立法理念上也突破了合同严守原则。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虽是一种合法行使,在本质上存在一些违约特征。其一: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或双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作废,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消灭,这违背了合同严守原则,是一种根本上的违约。其二:对被解除的一方而言,基于信任基础破裂进行无条件解除合同,和违约一样,并且只能接受,没有强制履行的救济权。但任意解除权行使后,对已履行合同部分会得到相应的返还,这与违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