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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初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以来,诸多企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陷入债务危机,甚至濒临倒闭。而企业在关闭之前处理好员工薪资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的注销,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法人的征信。那么资不抵债破产拿什么赔偿员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本人所在的是电子厂,正式员工,2016年12月31号入职的,合同2020年2月份到期,可是公司在年初就倒了,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郑亚雄律师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即使企业破产,也应当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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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郑亚雄律师解析:
企业最终能否继续经营,还必须受制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影响:
1、企业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企业股权、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偿还等方式偿还。如果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均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经营被终止。
2、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维持企业的日常运作。当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包括以举借新债、吸收投资等方式筹措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话,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的经营将自行终止。
总而言之,企业无论是主动注销自愿解散还是以破产程序结束,都需要解决员工的薪资偿付问题,合法解除/终止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企业是选择与员工协商或是从外部筹措资金偿付员工欠薪完成公司注销,还是选择依靠破产后所剩之财产予以清偿员工薪资最终以破产方式结束,建议企业和员工都应从自身实际情况来加以衡量及考虑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