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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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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时,抵押权能否实现?
赵东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担保物权,当事人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应为一致。
但是,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网络借贷抵押中,由于投资人数量众多,投资人作为债权人很难实现抵押权,通常的做法是把抵押权登记在平台或者第三人名下。此外,常见的还有因抵押登记部门的特殊要求而导致登记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如因管理部门不许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在自然人名下,债权人不得不寻找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而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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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律师补充: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债权才有抵押权,抵押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基于债权与抵押权不可分离的原则,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应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与登记的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法院观点存在较大争议。
对于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分析后可以发现,大部分法院基于债权与抵押权不可分离的原则,认为在债权人与登记的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与抵押权实质上已经分离,因此债权人无法享有抵押权。若法院基于债权与抵押权不可分离的原则,认为债权人与登记的抵押权人已经实质分离,抵押权则自始未设立。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有较大的可能性基于第三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否认抵押登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