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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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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现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出资不到位:若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减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构成人格否认的。法律上不再将公司视为“人”。公司的债务就不再由公司独立承担。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种情形。
5.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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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解析: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