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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往往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大多数人都明确知悉。但是,经济补偿金拿到了之后,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依法缴税呢?
(资料图)
网友咨询:
我是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因该公司经营不善需裁减员工,2019年10月,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我支付了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想问一下,我获得的这经济补偿金,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重庆立昂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因此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李平律师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