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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分为出资违约、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该违约出资股东首先需要对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额。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其他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抽逃出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如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那么,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瑕疵对其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朱久兵律师解答: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朱久兵律师补充:
《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方面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由于公司纠纷类型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公司立法又过于原则,导致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对内,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期限补足股份出资,经催缴后合理期限内为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对外,公司清算解散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朱律师结语:公司得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资产,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不符的经济利益,对其它股东也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