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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那么,备案侦查与立案侦查关系是什么,立案侦查条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备案侦查与立案侦查关系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许春玲律师解答:
备案侦查与立案侦查的关系是要先备案才有可能会立案,备案后并不一定立案。立案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备案就相对简单多了。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按照一般程序,公安机关对任何公民的报案都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备查(备案),是否能够符合立案条件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确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许春玲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立案是诉讼行为,立案侦查是查处行为。两者有明确的区别,立案是说公安部门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案件,多指刑事案件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立案侦查则是在立案后发生的行为,也就是先有立案,再有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由两种,一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所以说,备案侦查其实就是立案侦查的前置性条件,公安机关基本上在接到报案的同时就会进行备案,接下来就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了,符合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才会决定立案侦查,正式立案侦查之后才会通知报案人公安机关的决定。其实,备案侦查是一个很简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