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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异动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网友咨询:
2009年10月5日,张三将其机动车出卖给李四,约定当场交付,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10月7日,李四驾驶该机动车将王五撞成重伤,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问张三应否就李四造成王五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丁叶律师解答:
张三将机动车出卖给李四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是该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人,李四是该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和王五的实际侵权人,二人均应当就该机动车造成王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五既可向张三、也可向李四主张权利。本案中由于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王五可以将张三作为机动车车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张三不得对抗王五要求,且当全额赔偿。但由于该车辆已经实际出卖给李四,李四是实际损害的责任人,张三可以在赔偿王五后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丁叶律师普法:
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车辆已达到报废条件,原车主应当核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废,其擅自转让报废车辆,放任可能存在的风险,其转让行为应当为后续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时未报废,事故时已达报废条件的,原车主将机动车转让后,受让人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支配、收益的权利,原车主虽为登记车主,但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且转让不存在过错,其转让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及事故时都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原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车主转让时不存在过错,故在该情况下,原车主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