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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挂靠经营虽然有利于建筑企业快速扩大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力,且可以收取不菲的项目管理费,但带来的风险有时是一击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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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以挂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挂靠方(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小型企业)的银行往来工程款及完工结账的银行进账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只用记入往来账就可以了?
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黄东乐律师解答:
以挂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挂靠方(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小型企业)的银行往来工程款及完工结账的银行进账,应当这样来做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总工程额—分包额)×税率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分包额×税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总工程额×税率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总工程额×税率 贷:应收账款——总包方 总工程额×税率或者直接这么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万-60万)×税率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分包额×税率 贷:应收账款——总包方 总工程额×税率 2,如果只记入往来账,则: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黄东乐律师补充: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
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化解挂靠经营纷争、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挂靠经营实务的难点所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挂靠经营个案处理中的诉讼主体确定时,应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在对外负债场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为工程施工需要以被挂靠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负债时,诉讼主体当然为被挂靠企业;
第二种情形是为工程施工需要以挂靠企业(或挂靠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可知,挂靠企业(或挂靠个人)和被挂靠企业同为诉讼当事人。
(2)在对内负债场合,则一般应依据“挂靠协议”进行处理,即“挂靠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黄东乐律师总结:
总体上讲,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须)策略性的将挂靠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并尽量使其明确、具体,以便在因产生纠纷而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循,将可能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