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网友咨询: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魏道言律师解答: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
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
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魏道言律师补充: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