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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贺某在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的展示店内选购展出的商品,店内的工作人员表示店内的所有商品均为样品,商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贺某分几次在该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某全球购”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德国原装某品牌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总价3600元。商品全部由原告通过互联网自行填写订单,提交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随后将订单通过电商平台报送至海关保税区。由海关对订单确定的产品按原告出境个人行李、邮递物品的名义办理通关手续和征收行邮物品税,最后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其交付产品。
贺某收到商品后,认为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展示店销售的产品为预包装产品,均标注为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该公司及其授权的展示店没有向其告知是在国外购买奶粉和保健品,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该公司及其授权的展示店退还其购货款36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6000元。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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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跨境电子商务案例,与境内网络购物具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和法律规则。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贺某在某展示店选购商品时,该店工作人员就向其展示了其欲购买商品的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贺某自行通过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某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贺某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也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故原告贺某以其从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国外商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标签标识规定为由主张退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贺某没有证据证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也不成立。
张智勇律师支招
跨境电商分为进口类跨境电商和出口类跨境电商,而进口类跨境电商又分为自营与第三方平台两种,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具有不同特点。以上案例中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属于进口类电商。以下就各种跨境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如下建议:
1. 进口类第三方平台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自营模式与第三方平台模式对经营者资质要求有较大不同,采取第三方平台模式,由商家负责商品销售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平台经营者取得销售特定商品的资质许可,如国内某些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的“全球购”与国内网络购物法律风险相似。
2. 进口类自营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采取自营模式时,经营者应当取得特定的资质许可。由于部分资质证照在实践中办理成本过高,部分自营跨境电商并未依法办理,可能因此产生一定的合规风险。对于自营进口类跨境电商公司,建议其应当按自己的资质进行经营,对于没有经营资质的商品不要贸然尝试。同时也建议客户在境外设立公司,以境外公司作为“商家”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出售、发运商品,从而使境内平台被界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以降低跨境电商办理各项证照的成本,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商品质量的有效控制。
3. 出口类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出口类跨境电子商务中,国外买家可能以高价购买仿冒品为由与中国商户聊天,随后相关品牌商凭借聊天记录在国外提起诉讼。由于在国外打官司费用高昂,大部分商户可能不积极应诉,这样便会遭受巨大损失。国内商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时,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以保障出口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顺利进行。
4. 跨境电商体验店的法律风险防范。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规定,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选购商品并现场提货的,海关将按照一般货物贸易征税;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从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则按保税备货方式征收行邮税。因此,目前应慎重开展保税区外体验店业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5. 资金收付的法律风险防范。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合格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收付和结售汇,并确保资金收付和结售汇行为符合《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在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实现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