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起诉变更抚养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案情
【资料图】
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黄某离婚,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女儿胡某甲由黄某抚养,自2015年11月起至婚生女儿胡某甲满18周岁时止,胡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日上午10时到黄某家中带婚生女儿胡某甲外出共同生活,至当天下午3时,胡某应将婚生女儿胡某甲带回黄某家中交由黄某抚养。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履行过程中,胡某认为黄某不配合其探视婚生女儿胡某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6月13日,胡某以离婚后黄某剥夺其探视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变更婚生女儿胡某甲抚养权,由胡某抚养,黄某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其他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胡某和黄某共同协商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杨德保律师做出了解答:
处理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应提供证据以证明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因此,对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在胡某探视婚生女儿胡某甲时,黄某应给予协助,如果胡某探视婚生女儿胡某甲时,黄某不给予协助,胡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法院起诉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此时不是仅凭一面之词就可以让法官增加抚养费,而是要当事人提供一些证据表明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数额才行。那么起诉变更抚养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杨德保律师做出了解答:
增加子女抚养费需要哪些证据?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