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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辩护词怎么写?
(资料图)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担任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韩**的辩护人,对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1、被告人韩**对张**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
公诉人认为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不当。张**、张**、韩**在韩*死亡后仍然具备杀害张**的条件而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属于是基于其主观的放弃,不是因为客观条件导致的不能。不能因为之前的几次行为没能得逞,就拒绝承认之后不具备实施杀害张**的条件、机会和可能。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韩**和韩*在接受张**和张**的指派下,对被害人张**的身体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对财物只造成360块钱的损害。同时本案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张**经常对张**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张**的这两种行为,对作为妻子的张**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张**对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因此,对于该行为法庭应该对韩**进行免除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韩**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张**作为杀死韩*和张**的主谋之一,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公安机关抓获韩**之后,韩**告诉了办案人员张**在天津的暂住地址,使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了张**。这点公诉人予以当庭认可。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的暂住地址不属于犯罪的基本事实,也是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掌握的信息。本案中,韩**提供的地址足够清楚明确,没有必要本人到现场协助抓获或诱捕。同时,是否需要韩**本人进行抓获由公安机关决定,其本人只要没有以言语或行为表明不愿意协助抓获张**,就应该认定为重大立功。
3、针对韩*的犯罪起因主要是韩**担心被韩*所杀害。根据本案证据和检察院的起诉书,韩**杀死韩*的原因是王**、张**授意杀人灭口。既然两个人参与,要杀人灭口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两人自相残杀。韩**和韩*对于王**和张**来说关系和地位一样,韩**和韩*谁死或都死均无所谓。因此,庭审中张**供述,看两个人都不积极,便让他们“用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互相试试看谁忠诚和有能力。两人中,韩*与王**更为熟悉,王**也有其电话,韩*还是张**的亲戚。在韩**电话接受张**杀死韩*授意前,韩*也接到电话。韩*接电话后,说“今晚办完事,不管谁死一个”。张**的授意、韩*的话语和韩*与王**、张**的关系,让韩**有理由相信张**为了灭口也向韩*下达了同样的指令。韩**为防止韩*杀害自己而做好了准备。同时,韩**并没有主动对韩*进行伤害,而是在其听到枪的动静后,因过分紧张而感觉韩*要对其实施杀害行为才进行的犯罪。韩*拥有悄无声息杀人的手枪,不需要明显的动作就能致韩**于死地;韩*一米八多的个头,身材魁梧,如果其动手,陈尸枯井的就是韩**。根据庭审情况,虽然张**否认给韩*下达同样指令,但没有任何证据能排除王**向其下达同样指令的可能,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法原则,应当认定韩**所述属于事实。
4、韩**一贯表现和归案后态度较好。韩**一贯表现良好。韩**平时遵纪守法,辛苦供养年幼孩子和年迈的父母,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形,也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情形。韩**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韩**在辩护人会见时,一再请求辩护人跟其家人商量给被害人赔偿的问题。关于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人家属正努力筹集款项,请求法庭予以宽限。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实施犯罪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恳请法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确定该犯罪嫌疑人是属于犯罪中止的行为。如果不属于犯罪中止的行为,在法庭上强行进行辩论,可能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其次,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中止的行为。只要以其有悔过意识以及对犯罪行为有了非常深刻的后悔决定之后,法院会对其进行从轻判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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