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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通过协议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一方便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现实中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不存在以上情形,应属于合法有效约定,双方应诚实信用履行双方约定合同义务。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当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孩子名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出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