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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我们国家一步比较重要的法律,它是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对于物权法来说,《民法典》规定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些比较常见的关于物权法的场景,所以说物权法它是很重要的一步,法律我们要多参考物权法。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在我国民法学理研究的语境中,善意取得的含义是: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无权处分,作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三人一般能确定地取得该动产物权。这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素:标的物为动产、物权处分人为动产占有人、处分人没有相应的处分权、物权变动的基础是法律行为、第三人已经取得占有、第三人为善意。据此,善意取得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交易,不动产物权交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这样,善意取得完全被动产物权“殖民化”了,善意取得内在地具有“动产化”属性,我们不能赋予其“姓氏”,因为“姓”动产物权是同语重复,“姓”不动产物权则完全错误,故而,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物权是井水不犯河水、没有任何关联的两套法律术语
其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规定变更所有权登记,不存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或者说不动产物权在交易中不致于使人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这样,也就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前提。其二,不动产物权取得以登记为条件,这导致不动产权利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不容易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所谓“善意”问题,从而,在绝大多数场合,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而该原则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后世的民事立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民法、英美法均效法该原则,只承认动产交易适用善意取得,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