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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