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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在民事法庭的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今年离婚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在这类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了争议要点。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呢?
我们可以通过常见情形并结合相应法条来感受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处分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从而将其变为私有财产、或者是转移财产。
首先,伪造债务。有这样一个案例。刘某与吴某在婚前积累了大量的财产,就单从房产市值来说就将近2000万元。在双方离婚中,两人的房子被刘某以欠债的名义转给力刘某的姑姑,然后又制造了妹妹欠债的假象,从而将市值近2000万的倍数当低价转卖了。在这个时候,所谓的债权人则会主动加入双方的离婚诉讼中,说这个房子是他的。这相当与是与刘某一起串通来损害吴某的财产权。这种人在诉讼中被称作第三人,他们有权加入已经进行诉讼中。有的第三人甚至在会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要求把房屋查封掉。通常来说找熟人开借条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所以在碰到此类案件时我们可以请求所谓的第三人及时到法院作证,否则很难判断这是真的是债权人,还是得为了转移财产而伪造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呢。如果构成真实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很有可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而获得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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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所体现的就是隐瞒财产:有这样一个案例涉及到隐瞒财产。这是一个关于全职太太的案例。其丈夫是公司的大股东。这位全职太太说其丈夫在外面包二奶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她的丈夫却说道自己做生意亏了,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这位全职太太也不知道丈夫说的是不是真的,也找不到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出。这位太太在婚姻中的财产已经受到了侵害。可以这样说,这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以某种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所以,这相当于是把婚姻中的财产卖给他人。但是她对此的却没有任何办法。
有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是否第三人构成了善意取得,那么这笔财产将永远也收不回来;对于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而我国《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如果婚姻中,有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发现了是可以随时追偿的。要知道对方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判断,其一,是不是第三人明知这是共有财产;其二是第三人明知双方是夫妻关系,就说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的。
实践中,为了避免离婚中财产遭受损失,一方最好在结婚前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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