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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承诺人的身份信息;
2、表明接受要约内容并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3、承诺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承诺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