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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刑期计算上,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以服刑日数为标准。即与剥夺自由刑相同,从某日起到某日止,不论其中是否参加劳动;
2.以劳动日数为标准。即刑期不是指自然时间,而是指实际劳动时间;
3.综合计算方法。以劳动日数和扣工资两个标准为基础,兼顾自然日数的情况,如苏联,规定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服刑时间,按月、日计算,即只计算其实际工作天数,这些天数必须是被扣工资的,休假等不算。同时补充规定,因正当理由没进行工作而依法又被支付工资的时间,应计入服刑期内,包括法定假日、本人患病、照顾病人、怀孕生育等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的管制属于第1种情况,即按自然日计算。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监狱探监需要手续如下: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并到相关派出所开具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打听具体能探视的时间,服刑人员每月能接受探视次数最多两次;办理接见手续,一次会见时间只有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