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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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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