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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网友咨询:
行政赔偿案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资料图片)
律师解答: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律师补充: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