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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罗某父亲老罗出资80万元首付款为儿子罗某和媳妇项某贷款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罗某名下,罗某按月向银行规还贷款。购房之初老罗与儿子媳妇商量好,以后要一同居住在新买的房屋里,但房屋交付后,罗某和项某却不愿意与老罗一同居住。一气之下将老罗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并要求罗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老罗名下。
虽然,罗某不履行口头承诺让父亲居住新房的行为有违孝道,严重违背道德伦理,而且老罗也的确为购买新房出了全部的首付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老罗的诉讼请求就有了法律依据,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行为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这是肯定的。律师分析关键问题是这样的赠与行为,是赠与的钱款还是赠与的房屋产权呢?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的性质与房屋产权的性质是不同的。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其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出资房屋首付款后,还需要进一步支付房屋剩余价款、依法缴纳税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仅出资首付款,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应当是自己的财产,而不动产物权必须经依法登记才生效,以出资房屋首付款形式的赠与,是赠与的钱款并非房屋的产权。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罗某名下,罗某才是房屋的产权人;老罗在赠与完成时,老罗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上海离房产师认为老罗对儿子罗某赠与的是购房首付款,是钱款而非房屋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