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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卖尚未交付的货物,出卖方无权处分。
一、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如果不履行此主要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出卖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买方,不得再对该物进行违反合同目的的处分。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实践中确实存在合同订立后,出卖方不按约定交付货物,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再行出售给他人,以谋求更高的价款。合同法明确规定此种行为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则会得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有权作出的行为,这显然是荒谬的。
(资料图)
三、一个人有权为某一行为,则此行为是合法行为或者说是不违法的行为。通常认为,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公民均可任意为之,且不会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出卖方擅自处分合同项下的货物,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货,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出卖方处分权,则会得出这样的悖论:出卖方基于法律认可的处分权处分其物后,法律又对此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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