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建设合同是没有约定竣工日期的,竣工日期一般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资料图】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交工验收一般是指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初步验收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一般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