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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车将妻子碾压致死。事情发生在山东东营,黑衣男子开车碾压一倒地女子,在第一次碾压后,男子下车将奄奄一息的女子拖拽到车后轮摆正,再次启动车辆进行碾压,就这样重复多次,直至女子再无任何动静。警方通报称,黑衣男子王某与被害女子张某是夫妻关系,因家庭纠纷引发此事件,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该男子涉嫌构成什么罪呢?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故意杀人罪。
(相关资料图)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该男子杀人意图明显,作案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其实也不一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据中国蓝新闻报道,张某经常对王某进行家暴,如果此事为真,那么,张某对本案的发生是有过错的,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对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为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特别是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过错的,一般不能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警方通报,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若王某杀害张某的动机是因为经常被家暴,依照前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对王某不宜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缓。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采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案中,周围的人已经将受伤女子救起,并拖至安全区域,但男子为了致女方于死地,不顾其他人的安危,开车径直冲向人群,逼迫人群躲开。
男子明知道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群的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甚至追求这种结果,已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