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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退休的冯先生喜欢观看歌舞和汽车类直播视频,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后,用平台虚拟币给主播送礼物,3年间共打赏60余名主播16万余元。冯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认为冯先生的打赏行为是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起诉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冯先生充值金额16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冯先生与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冯先生充值打赏是网络消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冯先生的充值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着特征,其充值打赏行为系网络消费行为,可以归入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此外,魏女士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冯先生打赏的主播有扰乱公共秩序、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魏女士的诉求。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主播巨额打赏,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能否要回钱?
首先,主播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丈夫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主播,这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这种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妻子不得以丈夫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
用户在直播平台打赏的性质是赠与还是消费?
用户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用户向主播打赏系将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货币,换取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发送。
一方面,用户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直播平台的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
另一方面,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所以用户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