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孕期请假遭解聘不合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