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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如果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很多人都会请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那你知道聚众斗殴罪的罪轻辩护词该如何写吗?律霸小编整理了一篇相关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词
(资料图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吕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认定“持械聚众斗殴”有异议。
1、被告人携带水果刀参与械斗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公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手持水果刀参与械斗,但是并没有出示关键证据水果刀,显然无法认定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口供不得单独为证”原则,公诉人的该项指控不成立。至于公诉人认为对方廖某某所受伤害的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该证据只能表明廖某某受到锐器伤害,不能表明是遭受被告人水果刀伤害,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手持水果刀参与斗殴,被告人也仅仅承认在逃跑过程中受伤而正当防卫刺伤对方。
2、被告人携带水果瓜刀并非是为了聚众斗殴
根 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携带水果刀是为了帮家里人买卖水果之用,并非是为打架斗殴之用。被告人在自家开设的便利店看档,而该便利店又销售包括水果在内的日用品,显然被告人载货用的电动车上携带有水果刀并无不当,不能简单认定被告人所乘载的电动车上携带有水果刀就一定是预谋为聚众斗殴的工具。
3、被告人携带水果刀没有直接参与斗殴
根据被告人2013年11月26日的供述,被告人看到对方四五个男子正在殴打林某某即“马上下车从车上拿着西瓜刀冲过去,还未冲到,对方就有四五个男子拿着木棒向我冲过来,我看到对方人多,我转身就跑”。这说明被告人虽然从电动车上拿来了水果刀,但是尚未实际发生殴斗即因为恐惧而逃离殴斗现场,这也就说明被告人携带水果刀没有直接参与斗殴。
至于对方打手例如廖某某指认被告人有持刀参与斗殴,这些证据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显然属于孤证。即使是对方参与者黄某某等人也表示对打斗过程不太清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携带水果刀实际参与了斗殴。
二、本案中被告人逃离斗殴现场应该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对方打伤后予以还击,应该视为正当防卫。
1、被告人逃离现场应该视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因为对方人多势众,感受到现实的威胁,携带水果刀逃离现场,应该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既然已经逃离现场,说明他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参加斗殴,客观上实际退出了斗殴,应该从鼓励他人结束斗殴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对方打伤后予以还击,应该视为正当防卫
被 告人逃离斗殴现场,已经对其他人不具有现实威胁。对方打手廖某某继续持械追击被告人,已经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对方打手廖某某打伤被告人后,被告人顺手持刀还击,显然构成正当防卫。不要说廖某某动手在先、持械打伤被告人在先,只要廖某某是追击逃跑的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将其打伤,也明显构成正当防卫。此时聚众斗殴已经结束,廖某某另成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打伤廖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作为前罪聚众斗殴的情节考量。
三、被告人有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没有不良记录,且自家开设便利店,有正常职业与合法收入来源,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3、被告人在逃离斗殴现场过程中被打成轻伤,左手开放性骨折,司法鉴定表明“拇对掌纹断裂、拇长屈肌腱断裂外露”,第三人民医院病历显示被告人“肌腱粘连松解”,显然需要进行肌腱粘连松解手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有利于其及时恢复健康。
4、案发后被告人因身受轻伤在小金口医院接受治疗,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讯问与检察机关审查,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虽然被对方廖某某打成轻伤,却多次希望与对方廖某某、黄某某等人达成刑事和解,表明被告人由改过自新的诚意。
四、对方具有重大过错
1、 本案是因为对方黄某某与被告人这方林某某口角引起,后因为林某某拒绝向黄某某道歉而引起对方先动手挑起殴斗。口角并不必然导致殴斗,显然对方主动挑起斗殴,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此外,本案中黄某某向男朋友张某某歪曲事实说是遭受林某某殴打,从而激起张某某纠集一批社会分子参与斗殴,显然对方具有重大过错。
2、本案中无论是对方黄某某还是被告人这方林某某、吕某某都属于彼此认识的未成年人,他们之间发生争吵并不具有多大恶性。但是,对方张某某、廖某某等人却系成年人,他们对于未成年的冲突不是进行劝解而是率先动手挑起打架斗殴,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出打架斗殴,对方廖某某竟然持械追击,从而造成被告人吕某某受伤,也导致自己受伤。导致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都是由对方廖某某引起,将一场普通的殴斗演变成两败俱伤的伤害,显然对方具有重大过错。
五、被告人吕某某也系受害人
被告人吕某某虽然是作为本案施害人被提起公诉,实际上被告人更是受害人。被告人因为琐事,被前女朋友黄某某的现任男朋友张某某纠集一批社会分子殴打,甚至造成左手开放性骨折,付出了沉重代价。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显然被告人判处缓刑符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的从宽标准。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没有该指导意见“一般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因此建议法院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尽量不要判处实刑,给被告人一条知错改错的生路。
综上所述,被告人参与了打架斗殴,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聚众斗殴罪诚恳认罪。一方面被告人没有实际器械直接参与斗殴,另一方面被告人是在逃跑过程中被对方打伤才使用器械还击,显然不宜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此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自身造成左手开放性骨折需要进行肌腱粘连松解手术,对方也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从教育未成年人知错改错出发,并避免被告人因为收监左手延误治疗导致终生残废,判处被告人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从而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生路。
谢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聚众斗殴罪的罪轻辩护词,供大家阅读,一般而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做罪轻辩护时,往往都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初犯等方面进行辩护的,要是你有相关纠纷,不妨来电咨询律霸网站的专业律师,让他们来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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