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片)
一、先诉抗辩权的两个属性是防御性与阻却性和独立性与专属性。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两个属性是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两个属性是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二、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因此其时间条件具体意思是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而时间条件中的所谓“仍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无法执行,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三、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是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会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因此对于其后果是可能导致债权人直接向其主张债务。但是后果也可以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