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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后,刘某与王某就女儿小涵的抚养权达成协议,由刘某负责抚养。然而,几年后,王某提出要求法院判决她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儿,并在寒暑假期间接走小涵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庭审中,刘某主张只有在王某足额支付抚养费后,她才能行使探视权。那么刘某的主张是否合法呢,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无论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得到双亲的共同关爱与照顾。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本案中,小涵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而不抚养小涵的王某有探望女儿的合理权益,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无关。于是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有两次探视女儿的权利,并规定刘某可以在场陪同。但是需要注意,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归根结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