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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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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确认其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一般按如下写:
1.免责的原因;
2.免责的对象;
3.免责的具体情形;
4.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5.免责条款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6.并且采用特别的标识对与他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提请当事人特别注意或者加以说明。
合同中免责条款会不一定无效。无效的情形有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