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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