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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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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提醒您,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四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逃避处罚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