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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名为养殖投资、实为借贷的涉农典型借款案例。
2020年5月,被告甲公司与原告荣某签订一份《鳄鱼认购养殖合同》,约定:荣某将购买的鳄鱼苗委托甲公司养殖,甲公司提供配套物资(场地费、饲料、人工等),由荣某出全部资金;甲公司在统一安排管理和科学技术指导下饲养鳄鱼,生产符合市场所需的育成鳄;甲公司全权负责荣某名下商品鳄鱼销售,按照现行市场提前估算利润,按月返还荣某;根据鳄鱼生长周期、生产规律,合同期限为一年;荣某向甲公司购买鳄鱼苗10尾,每尾金额2000元,合计金额20000元;分成按月结算,共12个月,荣某每月分成266元;按约定时间、方式支付荣某生产投入及预估利润。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荣某向被告甲公司实际交付18000元。2020年9月,原告荣某又向被告甲公司支付“鳄鱼养殖费用”9200元,被告当日在上述合同中注明“现利息为每月675元,2020年9月7日”。原告表示,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甲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成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庭审中被告甲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荣某与被告甲公司虽签订《鳄鱼认购养殖合同》,名为养殖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原被告签订的《鳄鱼认购养殖合同》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因此,该合同更具有借款特征。此外,原告荣某并不参与被告甲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2.72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清偿原告荣某借款本金2.72万元,并向原告荣某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在投资协议中有固定汇报、不担风险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而否认双方可能投资的本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双方确系投资协议,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