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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严重损害公私利益,是一种具有社会腐蚀危害性的犯罪。职务犯罪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所有基于职务相关而引起犯罪行为的总称。
【资料图】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
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2.“乱作为”引起的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