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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1998年,高某,男,35岁,早已是有妇之夫,银行营业所主任。程某,女,19岁,银行营业所新员工。高某利用银行营业所主任职权,经常多发给程某“奖金”和“礼包”,程某经不起诱惑,双方开始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5年2月,程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林-军(化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程某才与高某中断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6年4月26日,程某与林-军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5月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高某被邀参加婚礼。
程某成了现役军人的配偶,高某一清二楚。就在程某半年的“蜜月”期间,高某多次找林某,要求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并致程某怀孕。程某知道自己怀有高某的孩子,就从丈夫家搬出,自己租房居住,住处不告诉林-军和公婆。这时远在部队的丈夫对妻子的行为已有所怀疑。高某在得知程某所怀小孩是自己的孩子后,每两个星期就利用双休日驾车去探望程某一次,并与程某同吃同住,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名正言顺的“俩口子”。程某在医院分娩期间,高某更是频繁到医院陪护。
林-军从程某分娩的时间推算,认为程某所生孩子与自己无亲子关系,提出DNA鉴定,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定结果证明了林-军推算的结果是正确的,程某承认高某是小孩的父亲,法院判决林-军与程某离婚。
同期,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明知程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并且生育孩子,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鉴于案发后,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